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3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被告
- 京冠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豐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007元,應繳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