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0號
- 原告
- 億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有明
原告與被告黃明孝即永峻工程行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32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告與被告黃明孝即永峻工程行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32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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