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 原告
- 台灣奧瑪司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聖鑫
- 原告
- 奧尼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聖鑫
- 被告
- 威達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海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7年1月4日簽訂之資產買賣契約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1,000,000元(即上開資產買賣契約之購買價格),以起訴日即107年6月7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765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9,765,000元【即美金1,000,000元×29.765=新臺幣29,76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