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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告
智樂堂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蘇崇鉉
訴訟代理人
劉昱瑋
被告
鍾嘉緯

兼法定代理 鍾太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5,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80元(計算式:6,280元+3,000元=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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