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9號
- 原告
- 董忠瑋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元律師
- 被告
- 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愛
- 被告
- 統順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勝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80,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55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4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