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6號
- 原告
- 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惠法
- 被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4273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核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具狀表明系爭建物經原告出資建築迄今已相當時日,且相關建物價值資料並未留存,無法計算系爭建物之價值,則本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亦即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項目│坐落土地地號及其位置 │ ├──┼──┼─────────────────┤ │ 1 │建物│坐落土地地號: │ │ │ │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 │ │位置: │ │ │ │位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左營區菜公一路62│ │ │ │巷15號之建物後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