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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王鄭雪香與被告啟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王鄭雪香 原告與被告啟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88,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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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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