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李怡諄
- 當事人王鄭雪香、與被告啟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王鄭雪香 原告與被告啟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88,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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