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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4號

聲請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王明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長興建材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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