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6號
- 原告
- 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國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5,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