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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檢查帳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
    鄭崇宏、李五桐、鄭淑華、邵明課

  • 原告
    黃俊宏
  • 被告
    宏生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宏巨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宏立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8號聲 請 人 黃俊宏 相 對 人 宏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宏 相 對 人 宏巨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五桐 相 對 人 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相 對 人 宏立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課 上列當事人間檢查帳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宏生不動產有限公司、宏巨不動產有限公司、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宏立不動產有限公司應交付資產負債表、營業所得稅申報書及帳戶交易明細紀錄予聲請人查閱,核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然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尚無法核定非訟標的價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又聲請人請求檢查帳冊之相對人為4人,是本件應徵聲請費8,000元【計算式:2,000元×4=8,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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