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5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5號
- 原 告
- 王俊清即聖利企業社
- 原告與被告劉諺儀即寶林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
- 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
- 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 )525,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
- 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