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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王俊清即聖利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劉諺儀即寶林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
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25,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
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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