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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9號原   告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上慶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50,000元(即原告主張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3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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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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