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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訴人
松鶴木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江曉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貴堂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予補正上訴聲明。至裁判費核定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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