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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告
怡美諾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守仁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被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之規定自明。是以,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又所謂「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係指該法律關係本身;或由該法律關係而生之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簽訂協議書購買被告所生產之產品,原告業已依約給付價金,然被告未依約給付產品,業已給付遲延,並經原告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等語,係屬因兩造間所簽訂之委託製造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涉訟,而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爭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管轄,有被告所提系爭合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復已合意定其第一審管轄法院,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無管轄權。而本件經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原告亦具狀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臺南地院(見本院卷第31頁),爰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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