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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告
宇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7年7月5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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