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周佳佩
- 當事人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寧佩璇即千裕行間107 年度訴字第80號給付貨、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44,748 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寧佩璇即千裕行間107 年度訴字第8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44,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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