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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寧佩璇即千裕行間107 年度訴字第80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44,74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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