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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周佳佩

  • 當事人
    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寧佩璇即千裕行間107 年度訴字第80號給付貨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44,748 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寧佩璇即千裕行間107 年度訴字第8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44,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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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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