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定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寧佩璇即千裕行間107 年度訴字第80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44,74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