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 上訴人
-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隆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翊豐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6,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