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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上訴人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翊豐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6,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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