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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7號

上訴人
漢強工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君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速巴陸鋼筋續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67,2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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