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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41號

原告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告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湘洲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黃家豪律師

      王博正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民國109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捌萬捌仟肆佰壹拾玖點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美金貳萬玖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捌萬捌仟肆佰壹拾玖點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者,被告為原告下游從事電子、電機、電腦零件等加工及買賣等業者,10餘年來長期向原告購買原告製造之電子零組件產品。原告出售產品之貨款,均與客戶約定以美金計價,並以每月25日為結帳日,價金給付日期約定月結30天,於結帳日起30日給付。詎被告自民國106年7月起至同年12月止,與原告成立買賣契約,向原告所購買之如附表一所示電子零組件產品(下稱系爭契約),僅給付部分買賣價金,迄今尚積欠如附表一「積欠貨款金額」欄所示之買賣價金,共美金(下同)88,419.74元未清償,爰依系爭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8,419.7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88,419.74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各筆貨款,自遲延給付價金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卷二第41、101頁)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迄今已長逾十年,均未簽定書面契約,系爭契約並非原告主張之單純買賣契約,系爭契約之性質,除買賣性質外,同時亦兼具有被告為原告之代理商或行紀或代辦商性質之委任關係,原告亦有提供如被證1所示,載明被告係原告之正式銷售代表(formal sales rep)(被證1,為106年度最新一年即日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代理證明文件予被告。被告為原告代理處理之內容主要係就下游需要原告電子零組件之加工廠客戶,追蹤統計其等所需之各品項需用數量後,向原告請求供貨,而被告下游之加工廠客戶,有於兩造合作之始由原告直接提供予被告者,亦有多年來被告積極為原告進行開發打拼者,客戶數量至今眾多,被告係經原告應允,於原告所分配之代理客戶內,為其擔任貨品銷售代表,是系爭契約之性質,亦兼具有代理商之性質。另被告下游代工廠客戶之組成,除部分廠商係原告之原有客戶,由原告交由被告銷售外,另有部分廠商係被告為原告所開發,而替原告擴張商品銷路,被告係經原告應允,於原告所分配之代理客戶內,為其擔任貨品銷售代表,以維持或擴張其商品之銷路,性質上係受原告委託於一定範圍內為其處理銷售事務,是系爭契約之性質,亦兼具有行紀或民法第558條第1項規定代辦商之性質。而不論被告係兼具代理商或行紀或代辦商之性質,均應具有委任之性質,而應適用委任之規定。詎原告突於106年11月19日無預警片面中斷被告之代理權,並要求被告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將所有客戶移轉予原告新尋覓之代理商,被告因106年12月31日之後已無代理權,顯無法繼續銷售已向原告進貨之產品,致被告剩餘有如附表二所示價值共63,078美金之庫存頓成廢品而受有損失。上開損失係因原告不當中斷代理或行紀或代辦關係所致之損失,原告應依委任之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負不利時間終止系爭契約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就此受損之63,078元,得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之貨款主張互為抵銷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一)兩造交易往來已10餘年,均未簽定書面契約。交易方式為被告以電子郵件方式將訂單寄予原告,原告再依被告訂單內容安排出貨予被告,貨款約定均以美金計價,給付日期約定「月結30天」,並以每月25日為結帳日,當月26日至次月25日(含當日)之出貨,則列入次月之貨款,貨款到期日為結帳日起算30日。

(二)原告曾出具被證1(卷㈡第74頁)所示日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系爭文件予被告。

(三)被告於106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25日向原告訂購之貨品,尚積欠如附表(即原告107年11月15日準備二狀附表,卷㈢第45頁)所示之貨款合計共美元88,419.74元,及利息未給付。

(四)原告於106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自106年12月31日日到期之日後不繼續合作,被告尚有庫存貨品未銷售完畢,經兩造對帳之後為如附表三(被證24)所示價值金額共63,078美元之貨品價值。

四、本件爭點:

(一)系爭契約之性質為何?

(二)被告就系爭貨款得否主張抵銷?

五、系爭契約之性質為何?

(一)按,所謂買賣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係規定為「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依上開規定,所謂單純之買賣契約,係當事人只有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因此,契約當事人間如於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外,另有其他約定,即非單純之買賣契約,而是同時具有買賣及其他契約之混合契約或無名契約,於法律上適用上自應同時適用買賣,及依其他契約混合契約或無名契約之性質上及約定上所應適用之法律關係。次按「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民法第5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事業在市場上從事交易時,基於交易成本等因素,除由事業之內部組織自行進行交易外,亦有以經銷之法律關係,藉由事業以外之人或組織為之。而經銷契約雖為商業實務常見之用語,惟非屬法律有明文規範之有名契約類型;參酌事業選擇以與經銷商締結經銷契約,經由該經銷商為商品販賣之銷售方式,其目的在於憑藉經銷商之行銷能力,以維持或擴張其商品之通路,經銷商則可運用其行銷實力,以獲取更高轉售價差之利潤,則為達成該契約目的,經銷商於經銷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一方面與供應商就個別商品交易之標的及條件,逐筆締結買賣契約,並互負交付買賣標的物與價金之義務;另一方面經銷商則應盡力在特定區域促進商品銷售,以擴大市場通路,提昇商品之銷售率,而可認經銷商係在某一繼續時期內,在特定區域,為供應商辦理行銷推廣、拓展通路之事務,堪認經銷商契約為具有買賣及代辦商性質之繼續性混合契約,如當事人就交易標的物之瑕疵、價金交付滋生糾葛,固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買賣之規定;至於終止權之行使,則因經銷契約為繼續性契約,即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代辦商之規定。復按「「社會上所謂『經銷商契約』(或稱『代理店契約』或『代理商契約』)(下稱經銷商契約),係指商品之製造商或進口商將其製造或進口之商品,經由經銷商(或代理店或代理商)為商品之販賣,以維持或擴張其商品之銷路,而製造商或進口商與經銷商(或代理店或代理商)所訂之契約。至其法律上之性質,則依其契約之具體內容,可能有三種類型,即具買賣契約之性質者,具行紀契約之性質者及具代辦商契約之性質者是,不同類型之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自屬不同。查為原審認定屬實之前開備忘錄,其第一條雖載有『代理經銷』等用語,惟由其後各條之約定內容觀之,是否具有代理承銷契約與補充買賣契約混合契約之性質,抑或僅具有買賣契約之性質,既攸關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自應先予釐清。」,有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62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為單純之買賣契約,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系爭契約之性質,除買賣外,同時兼具有代理商或行紀或代辦商之性質等語置辯。經查,被告之上開抗辯,依被告所提出之兩造間往來電子郵件(見卷三第15-33頁,被證4-15)所示,被告每月均須與原告舉行會議、必須提供代理銷售客戶之當月資料明細予原告、原告會及有權核對被告之相關進銷貨數量及價格、原告有權限期命被告提供相關銷售資料、其中對有些客戶之銷售價格報價係由原告統一報價,被告不得自行決定價格、被告需陪同原告拜訪客戶、被告之下游廠客戶,有些部分之廠商係原告原有之客戶,由原告指定交由被告銷售、原告於終止兩造間之系爭契約合作關係時,曾要求被告配合原告之指示將下游客戶移轉予原告之新代理商;且於兩造往來之電子郵件中,原告公司並曾向被告公司表示:「GM T(按,即原告之英文簡稱,下同)規範很清楚,代理商必需由GMT出貨,不可隨意調貨,想必貴公司應很清楚,因蔡小姐在前公司時且於任內,出了事,故代理商不可隨意調貨,再次重申。」等語(見卷三第16頁被證5)、「客戶同星由GMT統一報價、安排下週至同星採購拜訪。」等語(見卷三第18頁被證6)、「VIA是GMTreferencedesi gn,貴公司不花一兵一卒的FAE,就可以接到訂單。」等語(見卷三第19頁被證7),及原告為因政府推廣電子發票,曾認定被告為其代理商,而對被告發出標題為「電子發票問卷調查(代理商部分)」之問卷調查(見卷三第22頁被證9);再者,原告曾有將其原告客戶「凱博電腦(昆山)有限公司」交由被告代理,但因原告之後於101年11月間將此客戶轉由其他代理商進行交貨,而由被告將該客戶之庫存全部退回予原告之情形,有被告提出之致新科技~2012.11.21退貨明細及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見卷三第66頁被證9)在卷可稽。故依上開情形,應堪認被告與原告間,除有買賣關係外,同時並具有以被告自己名義為原告處理及維持與擴展銷售通路事務處理之代理及委任關係,性質上應屬於同時具有代理性質及委任關係性質(代辦商部分,因被告並非以原告公司商號名義為之,而是以被告自己之名義為之,此部分與代辦商要件不符)之繼續性混合性無名契約,而其法律關係上應係側重於委任關係,故系爭契約,除適用買賣關係外,就被告為原告辦理及處維持及擴展銷售通路事務處理部分之性質,與委任最為相近,應適用委任之法律關係。

六、被告就系爭貨款得否主張抵銷?

(一)被告主張原告係不利時間終止系爭契約,致造成被告受損害,應準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負美金63,078元庫存損失之損害賠償責任,其得主張抵銷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並以原告係於系爭契約106(2017)年12月31日屆期前一個多月之106年11月19日即通被告將終止契約,並非於不利原告之時間終止系爭契約,且原告出具給被告如被證1所示之授權文件,已註明有效期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被告自應知悉系爭契約將於2017年12月31日屆期終止,被告無須負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之賠償責任,被告不得主張抵銷等語置辯。

(二)按「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49條第2項雖定有明文。次按,代辦商與委託人間之關係,為委任性質,除民法代辦商一節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亦有最高法院73台上字第2538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㈠兩造系爭契約之交易往來已10餘年,均未簽定書面契約,且未定有契約期限,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認屬實。系爭契約既未定有契約期限,則原告自得隨時終止系爭契約,且民法第549條第1項亦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原告終止系爭契約,自屬合法有據。㈡被告雖主張原告係不利時間終止系爭契約云云。惟查,原告出具給被告如被證1所示之授權文件之性質及目的,因被證1並無關於「兩造間系爭契約期限等之相關文字」之紀載,而是只有記載為「formal sales rep」即「正式銷售代表」等文字,於認定及解釋上,雖並非兩造間系爭契約有效期間之約定,而係做為被告確實具有原告正式銷售代表身分,俾讓被告可向客戶提出受有原廠技術支援之證明文件。惟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既與原告是否授權被告為正式銷售代表身分緊密相關,系爭契約之存在及被告是否得以順利銷售原告電子產品,必須以原告是否有授授權被告為正式銷售代表身分相結合並為前題,如無原告之正式授權證明,被告即無法提供予客戶確認其因具有原告正式銷售代表身分而獲有原告技術支援之證明,而被證1所示之授權文件既已註明有效期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則被告自應得以知悉系爭契約亦將於2017年12月31日終止,或得以預期系爭契約可能亦將於2017年12月31日終止。另原告係於被證1授權文件106(2017)年12月31日屆期前,多達43日前之106年11月19日即通被告將終止系爭契約,原告既已於多達43日之期間之前即已通知被告,亦難認係於不利原告之時間終止系爭契約。故原告自不須負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之賠償責任,被告主張原告須負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之賠償責任,其得主張抵銷,於法無據,為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抵銷抗辦,為無理由。從而,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8,419.74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各筆貨款,自遲延給付價金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判決主文第1項就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

九、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抗辯、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計算本金(美金)│利息起迄日              │利率                │
├──┼────────┼────────────┼──────────┤
│ 1  │11828.43        │自107年2月6日起日至清償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    │                │日止                    │                    │
├──┼────────┼────────────┼──────────┤
│ 2  │50543.85        │同上                    │同上                │
├──┼────────┼────────────┼──────────┤
│ 3  │6520.50         │同上                    │同上                │
├──┼────────┼────────────┼──────────┤
│ 4  │18802.46        │同上                    │同上                │
├──┼────────┼────────────┼──────────┤
│ 5  │724.50          │自107年3月6日起日至清償 │同上                │
│    │                │日止                    │                    │
├──┼────────┼────────────┼──────────┤
│合計│88419.74        │                        │                    │
└──┴────────┴────────────┴──────────┘
附表一:
┌─┬──────┬───────┬───────┬──────┬──────┐
│編│貨款統一發票│出貨日/ 到貨日│  貨款到期日  │  貨款金額  │積欠貨款金額│
│號│            │   (民國)   │   (民國)   │  (美金)  │  (美金)  │
├─┼──────┼───────┼───────┼──────┼──────┤
│  │            │106 年11月29日│              │            │            │
│ 1│ QV00000000 ├───────┤107年2月5日   │74,378.43元 │11,828.43元 │
│  │            │106 年11月30日│              │            │            │
├─┼──────┼───────┼───────┼──────┼──────┤
│  │            │106 年12月7 日│              │            │            │
│ 2│ QV00000000 ├───────┤107年2月5日   │50,543.85元 │50,543.85元 │
│  │            │106 年12月8 日│              │            │            │
├─┼──────┼───────┼───────┼──────┼──────┤
│  │            │106 年12月20日│              │            │            │
│ 3│ QV00000000 ├───────┤107年2月5日   │ 6,520.50元 │ 6,520.50元 │
│  │            │106 年12月21日│              │            │            │
├─┼──────┼───────┼───────┼──────┼──────┤
│  │            │106 年12月20日│              │            │            │
│ 4│ QV00000000 ├───────┤107年2月5日   │18,802.46元 │18,802.46元 │
│  │            │106 年12月21日│              │            │            │
├─┼──────┼───────┼───────┼──────┼──────┤
│  │            │106 年12月25日│              │            │            │
│ 5│ QV00000000 ├───────┤107年3月5日   │   724.50元 │   724.50元 │
│  │            │106 年12月26日│              │            │            │
├─┴──────┴───────┴───────┼──────┼──────┤
│                                            合計│150,969.74元│88,419.74元 │
└────────────────────────┴──────┴──────┘
附表三:兩造對帳後被告庫存明細及價格表
┌─────┬─────┬───────┬──┬───┬────┬─────┬─────┬───┐
│發票日    │發票號碼  │品名          │幣別│匯率  │數量    │單價      │USD金額   │      │
├─────┼─────┼───────┼──┼───┼────┼─────┼─────┼───┤
│2016/01/06│AX00000000│G5177BF11U    │USD │32.685│   2,500│0.165     │    412.50│      │
├─────┼─────┼───────┼──┼───┼────┼─────┼─────┼───┤
│2016/03/16│BQ00000000│G960T63Uf     │USD │32.8  │   2,500│0.060     │    150.00│      │
├─────┼─────┼───────┼──┼───┼────┼─────┼─────┼───┤
│2016/03/16│BQ00000000│G960T63Uf     │USD │32.8  │   2,500│0.060     │    150.00│      │
├─────┼─────┼───────┼──┼───┼────┼─────┼─────┼───┤
│2016/03/16│BQ00000000│G960T63Uf     │USD │32.8  │   2,500│0.060     │    150.00│      │
├─────┼─────┼───────┼──┼───┼────┼─────┼─────┼───┤
│2016/03/16│BQ00000000│G960T63Uf     │USD │32.8  │  12,500│0.060     │    750.00│      │
├─────┼─────┼───────┼──┼───┼────┼─────┼─────┼───┤
│2016/03/30│BQ00000000│G5177BF11U    │USD │32.75 │   2,500│0.165     │    412.50│      │
├─────┼─────┼───────┼──┼───┼────┼─────┼─────┼───┤
│2016/03/30│BQ00000000│G5177BF11U    │USD │32.75 │   2,500│0.165     │    412.50│      │
├─────┼─────┼───────┼──┼───┼────┼─────┼─────┼───┤
│2016/03/30│BQ00000000│G5177BF11U    │USD │32.75 │   2,500│0.165     │    412.50│      │
├─────┼─────┼───────┼──┼───┼────┼─────┼─────┼───┤
│2016/03/30│BQ00000000│G5177BF11U    │USD │32.75 │   2,500│0.165     │    412.50│      │
├─────┼─────┼───────┼──┼───┼────┼─────┼─────┼───┤
│2016/03/30│BQ00000000│G9330TB1U     │USD │32.75 │   6,000│0.070     │    420.00│      │
├─────┼─────┼───────┼──┼───┼────┼─────┼─────┼───┤
│2016/04/20│BQ00000000│G960T63Uf     │USD │32.2  │   2,500│0.060     │    150.00│      │
├─────┼─────┼───────┼──┼───┼────┼─────┼─────┼───┤
│2016/04/20│BQ00000000│G960T63Uf     │USD │32.2  │  12,500│0.060     │    750.00│      │
├─────┼─────┼───────┼──┼───┼────┼─────┼─────┼───┤
│2016/04/20│BQ00000000│G960T63Uf     │USD │32.2  │  12,500│0.060     │    750.00│      │
├─────┼─────┼───────┼──┼───┼────┼─────┼─────┼───┤
│2016/04/20│BQ00000000│G960T63Uf     │USD │32.2  │  12,500│0.060     │    750.00│      │
├─────┼─────┼───────┼──┼───┼────┼─────┼─────┼───┤
│2016/04/20│BQ00000000│G960T63Uf     │USD │32.2  │  12,500│0.060     │    750.00│      │
├─────┼─────┼───────┼──┼───┼────┼─────┼─────┼───┤
│2016/04/20│BQ00000000│G960T63Uf     │USD │32.2  │  12,500│0.060     │    750.00│      │
├─────┼─────┼───────┼──┼───┼────┼─────┼─────┼───┤
│2016/04/20│BQ00000000│G960T63Uf     │USD │32.2  │  12,500│0.060     │    750.00│      │
├─────┼─────┼───────┼──┼───┼────┼─────┼─────┼───┤
│2016/04/20│BQ00000000│G960T63Uf     │USD │32.2  │   7,500│0.060     │    450.00│      │
├─────┼─────┼───────┼──┼───┼────┼─────┼─────┼───┤
│2016/04/27│BQ00000000│G5177BF11U    │USD │32.27 │   2,500│0.165     │    412.50│      │
├─────┼─────┼───────┼──┼───┼────┼─────┼─────┼───┤
│2016/04/27│BQ00000000│G5177BF11U    │USD │32.27 │   2,500│0.165     │    412.50│      │
├─────┼─────┼───────┼──┼───┼────┼─────┼─────┼───┤
│2016/04/27│BQ00000000│G5177BF11U    │USD │32.27 │   2,500│0.165     │    412.50│      │
├─────┼─────┼───────┼──┼───┼────┼─────┼─────┼───┤
│2016/04/27│BQ00000000│G5177BF11U    │USD │32.27 │   2,500│0.165     │    412.50│      │
├─────┼─────┼───────┼──┼───┼────┼─────┼─────┼───┤
│2016/04/27│BQ00000000│G5177BF11U    │USD │32.27 │   2,500│0.165     │    412.50│      │
├─────┼─────┼───────┼──┼───┼────┼─────┼─────┼───┤
│2016/04/27│BQ00000000│G5177BF11U    │USD │32.27 │   2,500│0.165     │    412.50│      │
├─────┼─────┼───────┼──┼───┼────┼─────┼─────┼───┤
│2016/04/27│BQ00000000│G5177BF11U    │USD │32.27 │   2,500│0.165     │    412.50│      │
├─────┼─────┼───────┼──┼───┼────┼─────┼─────┼───┤
│2016/04/27│BQ00000000│G9330TB1U     │USD │32.27 │   3,000│0.070     │    210.00│應扣除│
├─────┼─────┼───────┼──┼───┼────┼─────┼─────┼───┤
│2016/04/27│BQ00000000│G9330TB1U     │USD │32.27 │   3,000│0.070     │    210.00│應扣除│
├─────┼─────┼───────┼──┼───┼────┼─────┼─────┼───┤
│2016/04/27│BQ00000000│G9330TB1U     │USD │32.27 │   9,000│0.070     │    630.00│      │
├─────┼─────┼───────┼──┼───┼────┼─────┼─────┼───┤
│2016/04/27│BQ00000000│G9330TB1U     │USD │32.27 │   3,000│0.070     │    210.00│應扣除│
├─────┼─────┼───────┼──┼───┼────┼─────┼─────┼───┤
│2016/04/27│BQ00000000│G9330TB1U     │USD │32.27 │   3,000│0.070     │    210.00│      │
├─────┼─────┼───────┼──┼───┼────┼─────┼─────┼───┤
│2016/04/27│BQ00000000│G9330TB1U     │USD │32.27 │   9,000│0.070     │    630.00│      │
├─────┼─────┼───────┼──┼───┼────┼─────┼─────┼───┤
│2016/05/04│CG00000000│G9330TB1U     │USD │32.29 │   6,000│0.070     │    420.00│      │
├─────┼─────┼───────┼──┼───┼────┼─────┼─────┼───┤
│2016/05/04│CG00000000│G9330TB1U     │USD │32.29 │   9,000│0.070     │    630.00│      │
├─────┼─────┼───────┼──┼───┼────┼─────┼─────┼───┤
│2016/05/04│CG00000000│G9330TB1U     │USD │32.29 │   9,000│0.070     │    630.00│      │
├─────┼─────┼───────┼──┼───┼────┼─────┼─────┼───┤
│2016/05/04│CG00000000│G9330TB1U     │USD │32.29 │   9,000│0.070     │    630.00│      │
├─────┼─────┼───────┼──┼───┼────┼─────┼─────┼───┤
│2016/05/04│CG00000000│G9330TB1U     │USD │32.29 │   9,000│0.070     │    630.00│      │
├─────┼─────┼───────┼──┼───┼────┼─────┼─────┼───┤
│2016/05/18│CG00000000│G0000-000T11U │USD │32.325│   6,000│0.070     │    420.00│      │
├─────┼─────┼───────┼──┼───┼────┼─────┼─────┼───┤
│2016/05/18│CG00000000│G960T63Uf     │USD │32.325│  12,500│0.060     │    750.00│      │
├─────┼─────┼───────┼──┼───┼────┼─────┼─────┼───┤
│2016/05/18│CG00000000│G960T63Uf     │USD │32.325│  12,500│0.060     │    750.00│      │
├─────┼─────┼───────┼──┼───┼────┼─────┼─────┼───┤
│2016/05/18│CG00000000│G960T63Uf     │USD │32.325│  10,000│0.060     │    600.00│      │
├─────┼─────┼───────┼──┼───┼────┼─────┼─────┼───┤
│2016/05/26│CG00000000│G960T63Uf     │USD │32.56 │   5,000│0.060     │    300.00│      │
├─────┼─────┼───────┼──┼───┼────┼─────┼─────┼───┤
│2016/05/26│CG00000000│G960T63Uf     │USD │32.56 │   2,500│0.060     │    150.00│      │
├─────┼─────┼───────┼──┼───┼────┼─────┼─────┼───┤
│2016/05/26│CG00000000│G960T63Uf     │USD │32.56 │   5,000│0.060     │    300.00│      │
├─────┼─────┼───────┼──┼───┼────┼─────┼─────┼───┤
│2016/05/26│CG00000000│G960T63Uf     │USD │32.56 │  12,500│0.060     │    750.00│      │
├─────┼─────┼───────┼──┼───┼────┼─────┼─────┼───┤
│2016/05/26│CG00000000│G960T63Uf     │USD │32.56 │  12,500│0.060     │    750.00│      │
├─────┼─────┼───────┼──┼───┼────┼─────┼─────┼───┤
│2016/05/26│CG00000000│G960T63Uf     │USD │32.56 │  12,500│0.060     │    750.00│      │
├─────┼─────┼───────┼──┼───┼────┼─────┼─────┼───┤
│2016/09/21│DQ00000000│G1224P8U      │USD │31.625│   3,000│0.185     │    555.00│      │
├─────┼─────┼───────┼──┼───┼────┼─────┼─────┼───┤
│2016/09/21│DQ00000000│G1224P8U      │USD │31.625│   3,000│0.185     │    555.00│      │
├─────┼─────┼───────┼──┼───┼────┼─────┼─────┼───┤
│2016/11/02│EG00000000│G1224P8U      │USD │31.55 │   3,000│0.185     │    555.00│      │
├─────┼─────┼───────┼──┼───┼────┼─────┼─────┼───┤
│2016/11/02│EG00000000│G670L263T71Uf │USD │31.55 │   3,000│0.078     │    234.00│應扣除│
├─────┼─────┼───────┼──┼───┼────┼─────┼─────┼───┤
│2016/11/02│EG00000000│G670L263T71Uf │USD │31.55 │   9,000│0.078     │    702.00│      │
├─────┼─────┼───────┼──┼───┼────┼─────┼─────┼───┤
│2017/04/26│NH00000000│G1224P8U      │USD │30.33 │   3,000│0.185     │    555.00│      │
├─────┼─────┼───────┼──┼───┼────┼─────┼─────┼───┤
│2017/06/28│NY00000000│G2996F1Uf     │USD │30.19 │   2,500│0.130     │    325.00│      │
├─────┼─────┼───────┼──┼───┼────┼─────┼─────┼───┤
│2017/07/05│PP00000000│G547N2P81U    │USD │30.325│   3,000│0.060     │    180.00│      │
├─────┼─────┼───────┼──┼───┼────┼─────┼─────┼───┤
│2017/07/05│PP00000000│G547N2P81U    │USD │30.325│  15,000│0.060     │    900.00│      │
├─────┼─────┼───────┼──┼───┼────┼─────┼─────┼───┤
│2017/08/02│PP00000000│G2996F1Uf     │USD │30.285│   2,500│0.130     │    325.00│      │
├─────┼─────┼───────┼──┼───┼────┼─────┼─────┼───┤
│2017/08/02│PP00000000│G2996F1Uf     │USD │30.285│   2,500│0.130     │    325.00│      │
├─────┼─────┼───────┼──┼───┼────┼─────┼─────┼───┤
│2017/08/02│PP00000000│G524D2T11U    │USD │30.285│   3,000│0.047     │    141.00│      │
├─────┼─────┼───────┼──┼───┼────┼─────┼─────┼───┤
│2017/08/02│PP00000000│G547N2P81U    │USD │30.285│   6,000│0.060     │    360.00│      │
├─────┼─────┼───────┼──┼───┼────┼─────┼─────┼───┤
│2017/08/02│PP00000000│G547N2P81U    │USD │30.285│  15,000│0.060     │    900.00│      │
├─────┼─────┼───────┼──┼───┼────┼─────┼─────┼───┤
│2017/08/02│PP00000000│G547N2P81U    │USD │30.285│   9,000│0.060     │    540.00│      │
├─────┼─────┼───────┼──┼───┼────┼─────┼─────┼───┤
│2017/11/29│QV00000000│G5719TB1U     │USD │30.1  │ 108,000│0.077     │  8,316.00│      │
├─────┼─────┼───────┼──┼───┼────┼─────┼─────┼───┤
│2017/11/29│QV00000000│G5719TB1U     │USD │30.1  │ 108,000│0.077     │  8,316.00│      │
├─────┼─────┼───────┼──┼───┼────┼─────┼─────┼───┤
│2017/11/29│QV00000000│G5719TB1U     │USD │30.1  │   3,000│0.077     │    231.00│      │
├─────┼─────┼───────┼──┼───┼────┼─────┼─────┼───┤
│2017/11/29│QV00000000│G5719TB1U     │USD │30.1  │   9,000│0.077     │    693.00│      │
├─────┼─────┼───────┼──┼───┼────┼─────┼─────┼───┤
│2017/11/29│QV00000000│G5719TB1U     │USD │30.1  │   9,000│0.077     │    693.00│      │
├─────┼─────┼───────┼──┼───┼────┼─────┼─────┼───┤
│2017/11/29│QV00000000│G5719TB1U     │USD │30.1  │ 108,000│0.077     │  8,316.00│      │
├─────┼─────┼───────┼──┼───┼────┼─────┼─────┼───┤
│2017/11/29│QV00000000│G5719TB1U     │USD │30.1  │ 102,000│0.077     │  7,854.00│      │
├─────┼─────┼───────┼──┼───┼────┼─────┼─────┼───┤
│2017/12/07│QV00000000│G0000-000T11U │USD │29.94 │   3,000│0.065     │    195.00│      │
├─────┼─────┼───────┼──┼───┼────┼─────┼─────┼───┤
│2017/12/20│QV00000000│G916T1Uf      │USD │29.935│   3,000│0.060     │    180.00│      │
├─────┼─────┼───────┼──┼───┼────┼─────┼─────┼───┤
│          │          │總計          │    │      │ 839,500│          │ 64,176.00│      │
├─────┼─────┼───────┼──┼───┼────┼─────┼─────┼───┤
│2019/9/24 │銷售東碩  │G670L263T71Uf │USD │31.55 │-3,000  │0.078     │   -234.00│      │
│          │          │              │    │      │        │          │(經雙方同│      │
│          │          │              │    │      │        │          │意銷售此筆│      │
│          │          │              │    │      │        │          │給客戶東碩│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別USD │ 64,176.00│      │
│          │          │              │    │      │        │應扣除金額│  1,098.00│      │
│          │          │              │    │      │        │合計總金額│ 63,078.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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