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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告
唐玉琴
訴訟代理人
莊進祥律師
被告
阮文戰(越南姓名NGUYEN VAN CHIEN)
被告
崇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達
訴訟代理人
李佩馨
訴訟代理人
顏浩任
被告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顏浩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部分,認尚有須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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