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1號
- 原告
- 唐玉琴
- 訴訟代理人
- 莊進祥律師
- 被告
- 阮文戰(越南姓名NGUYEN VAN CHIEN)
- 被告
- 崇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水達
- 訴訟代理人
- 李佩馨
- 訴訟代理人
- 顏浩任
- 被告
-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陳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顏浩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部分,認尚有須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