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李芳貝
- 被告
- 昌隆節能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邱賀鎔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李性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7年5月31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