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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景裕
  •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林宗德

  • 原告
    沈俊龍
  • 被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谷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胡緣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沈俊龍 被   告 谷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宗德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契約定性、委託費用之約定及數額等項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8 年12月5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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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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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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