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陳景裕
- 法定代理人蔡清郡、林宗德
- 原告沈俊龍
- 被告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谷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胡緣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沈俊龍 被 告 谷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宗德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契約定性、委託費用之約定及數額等項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8 年12月5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