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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請人
王凱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9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臺灣時報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9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6 年11月29日刊登於臺灣時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新聞紙1 紙附卷足憑(本院卷第6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0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1 │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223-1 │股票│ 1 │78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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