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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郭豐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6 年9 月15日刊登臺灣時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中泰企業社│郭豐庭    │臺灣中小企│83001038489 │176,200元 │106 年8 月31日│2613353   │
│  │藍見勳    │          │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2 │中泰企業社│郭豐庭    │臺灣中小企│83001038489 │8,810 元  │106 年7 月15日│2613346   │
│  │藍見勳    │          │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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