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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請人
華廣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參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3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4月4日台灣新新聞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
    3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3張,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
    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4月4日刊登該裁定
    於台灣新新聞報,迄今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台灣
    新新聞報1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
    7月4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華廣順│富貿企│臺灣新│0781300043434 │130,215元 │107年3月31日│CZ0363764 │
│    │工程企│業股份│光商業│              │          │            │          │
│    │業有限│有限公│銀行彌│              │          │            │          │
│    │公司  │司    │陀簡易│              │          │            │          │
│    │黃素珍│      │型分行│              │          │            │          │
├──┼───┼───┼───┼───────┼─────┼──────┼─────┤
│002 │華廣順│國產建│臺灣新│0781300043434 │365,938元 │107年3月31日│CZ0363769 │
│    │工程企│材實業│光商業│              │          │            │          │
│    │業有限│股份有│銀行彌│              │          │            │          │
│    │公司  │限公司│陀簡易│              │          │            │          │
│    │黃素珍│      │型分行│              │          │            │          │
├──┼───┼───┼───┼───────┼─────┼──────┼─────┤
│003 │華廣順│國產建│臺灣新│0781300043434 │404,637元 │107年3月15日│CZ0363768 │
│    │工程企│材實業│光商業│              │          │            │          │
│    │業有限│股份有│銀行彌│              │          │            │          │
│    │公司  │限公司│陀簡易│              │          │            │          │
│    │黃素珍│      │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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