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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6號

聲請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代理人
楊崇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鄭明源      │鼎玫企業有│彰化商業銀│0300131900  │62,900元        │106年11月30日 │IN5699228   │      │
│    │            │限公司    │行左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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