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抗告人即
- 相對人
-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章
抗告人與相對人哈爾濱松江電機有限公司間聲請大陸地區仲裁判
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抗告人即
抗告人與相對人哈爾濱松江電機有限公司間聲請大陸地區仲裁判
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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