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6號聲 請 人 黃順民 王明玉 邵金勇 賴宏展 劉文榮 王景昱 朱樹勇 陳蓓芝 蔡玉真 薛昆原 林志明 鄧英宏 朱俊良 方瑞麟 翁毓廷 陳釗慶 蔡東昇 李神助 吳建清 江勝利 林豐成 李金全 鄭孟欣 嚴立軒 盧建勳 謝新建 相 對 人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七年八月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本案勞資雙方達成和解,和解金額詳如經勞資雙方簽名確認『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退職金核算明細表』(如附件所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一○七年八月二十日前將應付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轉帳戶,資方如有遲延或未付者,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各如附件「應付退職/ 薪資總額」欄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7 年8 月20日前分別給付聲請人如附件員工退職金核算明細表「應付退職/ 薪資總額」欄所示金額,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本案勞資雙方達成和解,和解金額詳如經勞資雙方簽名確認『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退職金核算明細表』(如附件所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07 年8 月20日前將應付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轉帳戶,資方如有遲延或未付者,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8 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方案給付欠款,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如附件「應付退職/ 薪資總額」欄所示金額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