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NGUYEN VAN DUY、NGUYEN VAN TUONG、LE XUAN NAM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7號聲 請 人 NGUYEN VAN DUY(阮文維) 聲 請 人 NGUYEN VAN TUONG(阮文蔣) 聲 請 人 LE XUAN NAM(黎春南) 相 對 人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本案勞資雙方達成和解,和解金額詳如經勞資雙方簽名確認之『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退職金核算明細表(如附件所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前將應付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轉帳戶,資方如有延遲或未付者,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調解內容,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NGUYEN VAN DUY(阮文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參拾伍元、聲請人NGUYEN VAN TUONG(阮文蔣)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聲請人LEXUAN NAM(黎春南)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調解成立,兩造達成:「本案勞資雙方達成和解,和解金額詳如經勞資雙方簽名確認之『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退職金核算明細表(如附件所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07年8月20日前將應付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轉帳戶,資方如有延遲或未付者,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調解方案,依上開附表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阮文維之退職薪資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07,635元、應給付聲請人阮文蔣 之退職薪資總額為113,668元、應給付聲請人黎春南之退職 薪資總額為107,199元),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義務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方案,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次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9條前段、第59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之上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雙方同意而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107年8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故聲請人就 調解方案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