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9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費司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皆亨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陳怡芳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所為107 年度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