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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5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9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費司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皆亨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陳怡芳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所為107 年度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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