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9號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費司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皆亨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陳怡芳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所為107 年度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