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原告
- 李佳芬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宏律師
- 被告
- 傳鑫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淵
- 訴訟代理人
- 林岡輝律師
賴巧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賴巧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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