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傳鑫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芬間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被上訴人
請求金錢給付部分為新臺幣(下同)730,50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2,060元,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合
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