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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傳鑫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芬間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被上訴人

請求金錢給付部分為新臺幣(下同)730,50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2,060元,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合

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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