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顏嘉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柏叡即捷勝企業社、王偉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捷勝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王柏叡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王柏叡」。
二、債務人王柏叡即捷勝企業社、王偉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