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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柏叡即捷勝企業社、王偉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捷勝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王柏叡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王柏叡」。

二、債務人王柏叡即捷勝企業社、王偉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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