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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嘉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柏叡即捷勝企業社、王偉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捷勝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王柏叡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王柏叡」。 二、債務人王柏叡即捷勝企業社、王偉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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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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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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