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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3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75號

債權人
鄭承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惟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1年5月10日。如係101年5月10日,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三、依台端所提之匯款單所示,匯入帳戶為元臺行銷有限公司、啡夢事國際開發有限籌備處,則台端對債務人張惟喬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依台端所提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受款人為廣三摩登市管理委員會,發票人為元臺企業社,則台端對債務人張惟喬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釋明債務人張惟喬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

六、債務人張惟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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