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 債權人
- 吳重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林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正確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統一編號:00000000,顯示公司名稱與法定代理人均與聲請狀所載不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