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債 權 人 吳重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林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正確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本件經查商工 登記資料統一編號:00000000,顯示公司名稱與法定代理人均與聲請狀所載不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