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程耀輝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祥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李祥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敏惠即鉅鑫工程行、劉林昆、劉宥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劉林昆兼廖敏惠即鉅鑫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 二、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劉林昆、劉宥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廖敏惠即鉅鑫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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