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65號債 權 人 廷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勝吉即佳庭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張勝吉即佳庭商行積欠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張勝吉即佳庭商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佳庭商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該裁定於107 年9 月1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