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債 權 人 沈筠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豐茂、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楓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竹寮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 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楊豐茂、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楓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竹寮山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應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合計2,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應補納1,500元。) 二、債務人楊豐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楓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竹寮山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