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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曉君

  • 當事人
    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債 權 人 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宬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宏宬土木包工業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宏宬土木包工業』,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新台幣39,375元之依據。(貴公司所提出貨單發票金額為空白) 三、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亦或民國107 年9 月22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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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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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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