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債 權 人 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宬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宏宬土木包工業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宏宬土木包工業』,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新台幣39,375元之依據。(貴公司所提出貨單發票金額為空白) 三、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亦或民國107 年9 月22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