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 債權人
- 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曉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宬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宏宬土木包工業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宏宬土木包工業』,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新台幣39,375元之依據。(貴公司所提出貨單發票金額為空白)
三、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亦或民國107 年9 月22日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