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
- 債權人
-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源
- 債務人
- 聖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郁萱
人
一、債務人聖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之銷貨憑單所載,客戶名稱為聖駅有限公司,則買賣契約係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聖駅有限公司間,債權人依買賣關係請求對債務人李郁萱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