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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力瑋、劉嘉雯

  • 原告
    喬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8號債 權 人 喬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力瑋 債 務 人 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嘉雯 人           樓 一、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積欠貨款,債務人劉嘉雯為連帶保證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訂貨單所載,債務人劉嘉雯係於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訂貨章旁簽名,未記載其為連帶保證人,又債務人劉嘉雯為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其簽名應係以代理之意思代理公司,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劉嘉雯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未有違約金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部分,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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