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84號 債 權 人 王俊清即聖利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諺儀即寶林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聲請狀無附表)二、債務人劉諺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劉諺儀即寶林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