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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
    劉金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1號債 權 人 劉金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松鶴餐飲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新松鶴餐飲店(債權人記載台灣松鶴喜宴餐廳)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此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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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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