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3號債 權 人 羅浮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育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黃奕家即富民忠言亞舍紅茶冰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鑫亦展公司)、黃奕家即富民忠言亞舍紅茶冰店前經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4543 號執行命令扣押並移轉原債務人黃奕家對於債務人鑫亦展公司、黃奕家即富民忠言亞舍紅茶冰店之薪資債權,惟債務人鑫亦展公司、黃奕家即富民忠言亞舍紅茶冰店未依執行命令給付,爰聲請對債務人鑫亦展公司、黃奕家即富民忠言亞舍紅茶冰店發支付命令。惟富民忠言亞舍紅茶冰店為原債務人黃亦家獨資經營,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規定之第三人,另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原債務人黃亦家於債務人鑫亦展公司之薪資為何?扣除每月薪資新臺幣15,530元後,債權人每月受移轉之金額為何?請求按年息10﹪計算利息之依據?,該裁定於107 年10月2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於107 年11月5 日民事陳報狀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