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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1號

債權人
許當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陳金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依台端所提之統一發票所示,買受人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陳金章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如是,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倘為誤繕,請具狀列其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承上,本件請求債務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給付予己之依據?(蓋自提出之發票影本上並無台端之名)

三、債務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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