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 債權人
- 鑫聖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伯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之其他相關釋明資料(蓋依貴公司所提之本票影本觀之,無法辨識發票人為本件債務人沈伯憲)
二、債務人沈伯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