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3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怡潔 人 一、債務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怡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