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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

債權人
綠漾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意誠即誠意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正、反面(貴公司係依票據法規定請求年息6 ﹪之利息,請提出背書連續之證明) 。

二、如貴公司係以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關係請求,請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送達債務人張意誠即誠意工程行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及釋明請求年息6 ﹪之依據(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誠意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張意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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