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 債 權 人 廣憬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瑩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志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可參。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劉志信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此有聲請狀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