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呂清喜
- 原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68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洪寬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三、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貴公司記載為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洪慶林工廠、洪寬麟)?又依保全服務契約書所載客戶名稱僅為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則對債務人洪寬麟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洪寬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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